河南省工程擔保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河南省工程擔保行業健康發展,規范和完善行業從業行為,維護擔保市場秩序,發揮工程保證人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紐帶作用,在河南省工程擔保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工程擔保協會)的倡議下,從事工程保證業務的工程保證人自愿承諾自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擔保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工程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豫建【2018】14號),遵守各地市有關工程擔保的文件通知精神,倡導工程保證人及其從業人員依法依規辦理擔保業務,并在國家政策、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指導意見下合理收費。
第三條 嚴格遵守執行與被保證人合作協議,互通信息、真誠合作,維護合作雙方的共同利益。在工程擔保合同有效期內,若出現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保證責任情形時,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合同保證義務。
第四條 鼓勵各工程保證人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競爭,不斷提高各工程保證人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反對采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整體形象。
第五條 鼓勵同業間開展聯合擔保,鼓勵工程保證人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基礎上開展聯合擔保和再擔保等方式的業務合作,共同防范規避化解擔保業務風險,共同做大工程擔保市場業務規模。
第六條 工程保證人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和基礎信息統計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地在相關平臺披露工程擔保信息,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擔保行業協會等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
第七條 積極推進行業內擔保資信評級工作,提高行業內工程保證人信息透明度和考評指標準確性。逐步建立對擔保客戶信用評價和聯合征信工作,實現工程擔保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八條 工程保證人所出具的保函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豫建行規[2019]2號)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工程保證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履行本行業的自律義務:
一、自覺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和日常業務管理;
二、不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搞虛假宣傳;
三、不故意詆毀、貶損行業內其他工程保證人以及擔保從業人員的聲譽,自覺維護自身形象和行業形象;
四、自覺維護擔保客戶的合法權益,嚴守客戶信息。不利用客戶提供的商業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無關并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五、不以非正常手段操縱市場搞行業市場壟斷,不以降低合同規范條款約定等為交換條件、利用非法手段惡意壓價,爭搶客戶,擾亂市場秩序;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經驗交流及公益性活動,適時向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公約成員單位有違反《河南省工程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的,按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約成員單位在開展工程擔保業務所在地被認定動用了風險保證金,仍不足以支付代償金額時,可申請動用在工程擔保協會繳存的風險保證金,并承諾在五個工作日內補齊所動用的風險保證金金額。在承諾的時限內,無故不履行上述約定時,依據違約情況,協會有權暫時停止該成員單位局部地域業務,直至補齊違約金額。
第十二條 公約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本著“從大局出發,真誠溝通,平等交流,自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的原則,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時,也可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且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和情節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限制或停止其開展工程擔保業務活動,降低其信用評級、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等處罰,并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另行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工程擔保協會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后,有關工程保證人簽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工程擔保協會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本協會秘書處為該公約的常設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該公約經公約執行機構或三分之二以上簽約單位同意,可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本公約自簽約之日起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