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保證金即在土地招標過程中支付的土地保證金。拍賣保證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現行法律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